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仪器设备实验器材损坏丢失赔偿办法

第一条 为了贯彻勤俭办学方针,增强师生员工爱护国家财产的责任心,并加强物质管理工作,维护仪器设备和实验器材的完整安全和有效使用,避免损坏和丢失,以保证教学和科学研究任务的顺利进行,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师生员工都应该自觉爱护设备,节约器材。

第三条 因责任事故造成仪器设备和实验器材损坏丢失的,均应赔偿。

第四条 对仪器设备和实验器材损坏的责任事故及处理情况,应定期整理记录,交学院有关部门,作为考核,晋级的参考资料。对重大事故,应认真吸取教训,采取有效措施,改进工作,并应结合具体事件的处理,及时对有关人员进行批评教育或处分。

第五条 由于下列主观原因,发生责任事故,赞成仪器设备和实验器材的损坏,必须赔偿:

   1.不听从指挥,不遵守操作规程或不按规定要求进行工作的;

   2.未经允许,擅自动,用,拆仪器设备的;

   3.未了解仪器设备性能及操作使用方法,轻率动用仪器设备的;

   4.工作失职,指导错误,保管人员保管不当或不遵守安全管理规则的;

   5.发生故障,隐瞒不报,推诿责任,态度恶劣的;

   6.损失重大,后果严重的,除责令赔偿外,应根据具体情节,给予行政处分或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条 由于客观原因赞成仪器设备和实验器材的损失,经有关部门鉴定或有关负责人证实,可按损失价值酌情减轻赔偿或免于赔偿。

第七条 因责任事故赞成仪器设备和实验器材的损坏,除按上述规定处理外,一般应责令当事人进行检讨,并给予适当的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以吸取教训,提高认识,情节不严惩损失价值很轻的可免予检讨。

对于一贯不爱护仪器设备和实验器材,严惩不负责任,严惩违反操作规程的;发生事故后隐瞒不报,推诿责任,态度恶劣的;损失重大,后果严惩的;除责令赔偿外,应根据具体情节,给予行政处分或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条 仪器设备和实验器材损坏丢失的,其损失价值,根据国家及学院有关规定实事求是地计算。

第九条 发生仪器设备或实验器材损坏丢失事故时,必须立即报告,迅速查明情况和原因,分清责任,提出处理意见,并及时进行处理。损坏精密,贵重,稀缺仪器设备和实验器材,或发生其它重大事故,应保护现场,由学院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相关人员进行严格的审查,立案进行处理。对某些零星低值器材的损坏丢失,可以根据具体使用,管理情况,及时进行登记处理。

       第十条 赔偿处理的权限,可以根据物质性质及损失价值大小,按学院有关规定分级审批。赔偿费由负责审批单位根据确定的赔偿金额及本人经济情况决定一次偿还或分期偿还。